政策解读《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施行,将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产业链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为此,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从政策研究支撑单位角度,对《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进行分析解读,供行业企业参考。
一、《管理办法》的“变”与“不变”
首先,关于《管理办法》的“变”。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系统实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推动了回收利用体系的初步形成。在此期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废旧动力电池作为重要再生资源,吸引了大量市场主体参与回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收售、拆解利用等行为。在这种形势下,《管理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薄弱环节查漏补缺,聚焦溯源管理、生产者延伸责任、废旧动力电池交售、回收服务网点建设、综合利用范围及门槛条件等方面提出新规定新要求,加强跨部门制度衔接和监管协同,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和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管理办法》较前期出台的相关政策,从具体管理要求到监管措施各方面都有一系列重大变化,可以说是一部全新的《管理办法》。
其次,关于《管理办法》的“不变”。从《管理办法》的管理思路上来看,仍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的同时,要确保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二是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将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环节整体纳入管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强化管理支撑;三是坚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生态设计,提供拆卸、拆解技术支持,承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义务等。
二、溯源管理机制升级进入2.0阶段
2018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管理办法》在前期管理基础上,强化溯源管理机制的监管支撑作用,健全数据处理与应用安全保障措施,更为适应管理需求,有助于消除企业主体对于信息采集应用安全性疑虑。总体来看,《管理办法》从3个方面强化的溯源管理机制:
一是创新溯源管理手段,优化系统管理功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依托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以动力电池编码为信息载体,包括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手段融合,对动力电池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化追溯,确保每一块电池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据悉,信息平台现已全面上线(网址http://www.barrp.cn/tbrat),并将替代“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平台优化了信息报送和信息定向公开等功能,将之前邮件报送回收服务网点、动力电池拆卸和拆解技术信息表的方式改为平台填报,由信息平台将这些信息定向提供给经过验证的需求方查询使用,确保信息传递的精准可控。
二是扩展监测节点范围,打通溯源信息断点。《管理办法》整合溯源管理要求,明确了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主体的动力电池编码标识和信息溯源责任,结合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模式、新业态,从管理机制上弥合数据流断点,实现溯源管理的信息闭环。如将电池生产和换电环节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信息纳入报送范围,规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须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即工厂退役动力电池)的流向信息;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则须按时报送换电运营中所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流向信息。
三是增强管理约束力,压实主体溯源责任。《管理办法》针对违反溯源信息报送和使用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各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对企业拒不报送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将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用于相应废旧动力电池之外的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一法律责任的设立将有效遏制信息瞒报、错报与滥用等行为,提升全链条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为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生产者延伸责任进一步强化和细化
相较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强化了“源头”管控。

一是产品绿色设计责任。为进一步加强产业链前后端的联动,要求动力电池企业应在产品研发和设计阶段考虑到后端综合利用的拆解难易程度,对动力电池开展产品标准化、易拆解等绿色设计,特别是不得使用国家已明确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从源头上减少拆解环节中的潜在环境风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则应当在动力电池装机时采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固定、连接部件,为后续维修更换、报废回收以及综合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二是回收“兜底”责任。动力电池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均应承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义务,但是具体职责范围有所区别。动力电池企业应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建设回收服务网点,承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装车之外的动力电池回收义务,并且不得拒绝回收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移交的应由其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则应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建设回收服务网点,承担装车的动力电池回收义务,不得拒绝回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移交的已装机使用过的废旧动力电池。此外,《管理办法》特别对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终止等情况下的回收义务安排提出要求。这一系列规定,既避免回收责任模糊不清,也可以防止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回收责任空缺。
三是信息告知义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动力电池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信息告知义务,两者都有义务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动力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等相关程序,制定“建议的电池报废条件”,在车辆动力电池使用达到建议退役的条件时,告知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回收处理的要求与程序。这些提示性措施,将帮助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清晰了解动力电池状态和按照规范程序处理废旧动力电池。
四、废旧动力电池交售要求和监管措施更清晰
《管理办法》加强与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针对不同来源的废旧动力电池,明确了产废单位的交售责任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规范废旧动力电池流向。
一是明确工业固废处置责任。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研发、生产、检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按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代码为900-012-S17),产废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动力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对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废旧动力电池的,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二是明确其他环节交售责任。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车辆换电、维修、报废时所拆卸下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将其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或交至综合利用企业。

三是明确交售主体法律责任。企业主体履行废旧动力电池的规范交售责任,是保障其规范回收和综合利用的重要前提。但是,当前仍有一些企业主体在交售废旧动力电池过程中仅奉行“出价高者得”的原则,对于废旧动力电池的流向和处置情况不关注、不履责,这也成为一些问题的产生根源。《管理办法》对违规交售和处置废旧动力电池的行为,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和执法依据,增大了企业违规成本,有助于规范回收市场秩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进入规范回收渠道处理。
五、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要求“宽严相济”
回收服务网点是回收渠道的承载实体,是支撑回收体系规范运行的关键节点。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引导和规范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2023年,国家标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2023)发布实施,标准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的建设、作业以及安全环保及应急要求,进一步推动了回收服务网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对于回收服务网点的建设要求,《管理办法》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一方面,严格划定了“红线”,要求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保持衔接。另一方面,考虑到GB/T 38698.2是推荐性标准,且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差异较大,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建设回收服务网点。这表明企业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该标准要求建设回收服务网点,最大化利用好现有软硬件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建设和资源的闲置浪费。
六、综合利用的定义、原则及要求变化重构
相较于前期出台政策,《管理办法》的一项重大变化是明确“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这些变化释放出明确信号,不再坚持“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综合利用等同于“再生利用”。对于废旧动力电池用于其他领域的活动,相应的监管依据也更为明确。
从目前已出台的强制性标准来看,已禁止将废旧动力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滑板车、100kWh以上电能存储系统等领域。如有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废旧动力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因此,有关各方应当关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中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七、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要求更为具体化
综合利用是将废旧动力电池由再生资源转化为电池行业亟需原材料的关键环节,规范综合利用发展是管理重要目标之一。《管理办法》针对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明确要求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管理上注重与相关部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特别是针对综合利用企业的设立,明确要符合3方面的具体条件。
一是要办理项目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开展动力电池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汽车投资项目的,需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要求到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配套环保、安全设施。企业应在开工建设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套的环保、安全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是要取得排污许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综合利用企业从事“废电池加工处理”属于重点管理类别,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向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管理办法》作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首部部门规章,其出台标志着该领域的管理已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建议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要深刻理解把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人身安全、资源供给、产业发展等多方面的内在关系,充分利用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的“窗口期”,对照各项管理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的查漏补缺,积极主动落实责任义务,释放发展新动能,全链条发力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沿着高质量发展的轨道稳步前行,助力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产业迈向更加绿色、可持续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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