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 《新电池法》供应链尽职调查要求调整
2023年1月18日,欧盟常驻代表委员会根据2022年12月9日三方会谈结果形成了《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新电池法》)折中草案,其中有关供应链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相比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电池法》草案有一定程度的调整:
1.生效日期提前:新版供应链尽职调查生效日期为法规生效24个月后,较原有版本提前了12个月;
2.细则方案出台推迟:欧盟委员会出台相关要求实施指南的日期在原有版本的基础上推迟了6个月,改为法规生效的18个月后。结合生效日期的提前,留给企业的应对时间更为紧张;
3.适用范围缩小:在本条中新增了豁免条件,一是已经开展过供应链尽职调查的电池产品用于梯次利用所形成的新产品,二是电池动力电池经济经营者不得隶属于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欧元的集团公司,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低于4000万欧元可以豁免此项责任。

《新电池法》要求电池经济经营者履行供应链尽职调查责任,对电池原材料锂、钴、镍、天然石墨及其化合物进行基于社会和环境影响方面的尽职调查,并将履责证明文件保存至少10年。根据要求,企业需开展如下工作:
第一,电池经济经营者应当建立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包括编制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采纳供应链尽职调查标准、建立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申诉机制以及包含原材料名称、产地、数量、供应商等在内的供应链控制措施和透明度体系等工作。
第二,电池经济经营者应当实施风险管理计划,识别和评估供应链中与社会和环境相关不利影响风险,并对经识别的风险进行缓解、监测及跟踪等工作,事后对这些风险进行额外的风险评估。
第三,引入第三方进行相关认证,将电池经济经营者为执行尽职调查要求而开展的所有活动、流程和系统纳入认证范围,并出具相关报告。
第四,披露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报告,电池经济经营者应每年审查并在考虑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公开(包括在网站上)其尽职调查政策的报告。
第五,如电池经济经营者未能履行尽职调查相关义务,情形严重的,欧盟成员国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相关电池产品进入市场,并要求其进行产品召回。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动力电池供应链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支撑企业与国际法规接轨,促进产业创新规范发展,中汽数据组织行业成立2023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供应链尽职调查”联合研究组,依托法规政策研究基础,开展管理策略及技术服务支撑工作,为新能源汽车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搭建合作交流、信息共享的平台,促进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友情链接
政府网站
行业网站
中汽中心网站群
中汽数据网站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