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电池法要点解析
2025年9月,德国联邦参议院正式通过了《电池法实施法案》(Batterierecht-EU Anpassungsgesetz),该法案被视为新版的德国电池法,已于10月7日正式生效。想必不少人存在疑惑:在《 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EU)2023/1542已经出台的背景下,为什么还要再推出一项德国电池法?以后会有法国或瑞典电池法吗?
实际上,欧盟电池法具有直接法律效力,无需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即可适用。但除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碳足迹申报等原则性框架外,涉及行政处罚、主管机关、注册系统、押金制度等执行层面的具体规则,则要由成员国自行制定。德国作为欧盟电池产业的核心国家,基于欧盟法律的转化要求与德国本土的实践需求,对旧版的德国电池法(制定于2009年)及时废除和更新,以适应生产者责任、回收体系、制造商注册等制度问题。相较于旧版,新版德国电池法具有几个特点:
- 将电池类别从原有的3类(启动电池、工业电池、便携式电池)扩展至5类,新增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两类,每类的回收要求各有不同。
- 现行回收系统将于2026年1月15日废止,引入“生产者责任组织”(OfH)体系,要求企业提交过去3年或未来市场投放计划。OfH(如GRS、INTERSEROH)负责管理全国性回收网络、收缴环保费用、向监管机构提交回收数据。非德国企业必须通过德国授权代表(AR)向德国联邦环境署(UBA)或官方认可的OfH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唯一的EPR注册号。
- 为确保企业能承担废电池回收与处理费用,德国电池法要求企业向OfH或监管机构提交保证金、银行担保或存放相应金额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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